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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
为引导市民有序就诊,促进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门诊下沉社区,进一步为本市市民提供及时、连续、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市民常见病、多发病首诊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得到及时治疗,逐步缓解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降低市民就医负担,根据《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减免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门诊约定服务的办理 (一)约定程序 2007年4月1日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始办理门诊约定服务手续。市民可以任意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者工作所在地,自愿选定一个区(县)进行社区门诊服务诊查费减免。 市民可以持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卡”),到意向约定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门诊约定服务手续,填写《约定服务书》,经签名确认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对城保人员在线登记约定信息,对非城保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上写入区(县)约定服务代码信息,并留下《约定服务书》存根联备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立专门地点,或结合建立健康档案等全科服务团队日常服务,开展该项工作。 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者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约定变更 约定对象在约定服务期满一年后,需要更换约定区(县)的,可直接到意向约定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新办理约定手续。新约定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所在区(县)约定服务代码信息写入,覆盖原代码。 约定对象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在约定服务未满一年时需要跨区(县)更换约定的,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和有关材料,先与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解约手续,注销其社会保障卡中的原区(县)约定服务代码信息,约定对象即可到意向约定的另一区(县)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新的约定手续。 (三)凭证补办 约定对象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其中,非城保约定对象还须持补办的社会保障卡,到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办相关门诊约定手续,原约定内容不变。 二、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程序 (一)社区就诊减免普通门诊诊查费 1、减免对象 2007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出示社会保障卡、合作医疗卡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挂号的本市市民,均减免普通门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诊查费”)。 2007年7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对约定对象减免诊查费,包括:持社会保障卡的本区(县)社区门诊服务约定对象,持合作医疗卡的本镇(乡)市民。 2、无卡市民的减免 2007年7月1日起,无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市民,须先自付诊查费,在取得经办理约定的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后,凭卡及当年度的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到已建立约定服务关系的原就诊单位申请报销。 3、操作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上注明减免的金额,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录(持合作医疗卡的约定对象应单独统计)。 (二)定向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减免诊查费 1、定向转诊的定义 《减免试行办法》所称的定向转诊,是指约定对象经约定区(县)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后,出于病情和诊疗需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定向转诊单”),转往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诊治的过程。 2、转诊条件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约定对象,经医生诊断,因病情诊治需要超过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范围和诊治能力,需由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的,符合《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即可开具定向转诊单。 3、定向转诊单开具程序 2007年4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治医师根据约定对象病情填写定向转诊单,经审核,对于符合约定转诊的对象,在其定向转诊单上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样章见附1),即可作为定向转诊诊查费减免的凭证。转诊情况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录。 4、减免 2007年4月1日起,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对就诊人员,在挂号时收取定向转诊单第一联(正联),审核其有效期、指定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转诊对象等内容后,减免本次普通门(急)诊诊查费50%的费用。减免金额在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上予以注明。 二、三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接收定向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为定向转诊病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安排本院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接诊,做好接诊病人的院内分诊。 三、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和信息报送 (一)约定对象中减免费用结算 1、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 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结算方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2、非城保市民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 2007年2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汇总费用减免情况,生成《上海市社区门诊诊查费减免结算申报表》(见附2),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县)卫生局。同时应当按照财务报表存档要求,妥善保存门诊诊查费免除明细信息数据(见附3)和原始凭证备查。 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生成《上海市社区门诊诊查费减免区县汇总表》(见附4),于25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区(县)财政局审核区(县)卫生局报送的信息,次月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结付应当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 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卫生局上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区(县)进行抽查、核实。凡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减免范围的,一律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减免费用应予追回;情况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外,并予以通报批评。 市卫生局将各区(县)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于7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市与区县结算汇总表》(见附5)以及抽查、核实情况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申报结算应当由市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市财政局核对市卫生局报送的汇总信息,将市级负担费用纳入当年与区(县)的财力结算。 (二)信息报送 2007年2月1日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生成《上海市社区门诊约定服务综合信息表》(见附6),于次月15日前报至所在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卫生局按月生成《上海市社区门诊约定服务综合信息区县汇总表》(见附7),于20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局,并抄送市医疗保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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